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至正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至正自民國一00年二月三日起至四月二日止延長貳月羈押期間內,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查被告李至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並以上開情形仍存在,而於100年1月21日裁定自100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惟本案審酌被告與共同被告 蔡芳子 係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李至正雖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惟對共同被告蔡芳子多所迴護,共同被告蔡芳子並未坦承犯行,而檢察官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被告李至正,若准予被告李至正羈押中接見、通信,顯有事實足認容有勾串共犯之虞,應認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鄭銘仁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