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聲請人 張禮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叁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陳明 票號TH039036、TH039041、TH039043本票3紙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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