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聲請人 張禮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叁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㈢ 陳明 票號TH039036、TH039041、TH039043本票3紙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