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俊誠
被 告 林培坤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林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培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
被告林哲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