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6,06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