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96號

原告 李宗聖

訴訟代理人 黃彥凱

被告 鍾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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