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易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8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海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8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且無但書之情形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海銘(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經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將原判決撤銷,判處被告拘役30日,緩刑2年在案。因被告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宏瑋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