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31號原告 邱奕翔 告訴代理人 黃聖恩 被告 林威廷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