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101年度執字第6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許俊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許俊龍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8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169號│15795、17449號│15795、174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7│101年度易緝字第38│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7│101年度易緝字第38│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23日│101年5月21日│101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186號(尚未執行,│6598號(編號2、3│6598號(編號2、3│││通緝中)│已定應執行刑1年,│已定應執行刑1年,││││尚未執行)│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67、3651號、10│第2967、3651號、10│第2967、3651號、10│││1毒偵字第39號│1毒偵字第39號│1毒偵字第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8號│101年度訴字第618號│101年度訴字第6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18│101年度訴字第618│101年度訴字第618││││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6月4日│101年6月4日│101年6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931號(編號4至6已│6931號(編號4至6已│6931號(編號4至6已│││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