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徐世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5,153元│102年8月7日起至│百分之13.37│無│無││1││清償日止││││├─┼─────────┼──────────┼──────┼──────────┼──────────────┤││8,767元│102年7月22日起至│百分之7.35│無│無││2││清償日止││││├─┼─────────┼──────────┼──────┼──────────┼──────────────┤││3,186元│102年7月22日起至│百分之14.85│無│無││3││清償日止││││├─┼─────────┼──────────┼──────┼──────────┼──────────────┤│4│8,214元│102年7月22日起│百分之17.85│無│無││││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