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魏銘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23元,及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0
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