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兼送達代收人 程盈傑 被告 李宜 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 李宜煊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李宜烜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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