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鎮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鎮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鎮昌向 張孝霖 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
1樓房間,而張孝霖亦居住在該處。緣王鎮昌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上旬某日,徒手竊取張孝霖置放在客廳之皮帶1只、皮夾
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嗣張孝霖發現財物遭竊,遂詢問詢問王鎮昌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鎮昌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孝霖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張孝霖提出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為30倍後,即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並無更有利行為人,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4年3月20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4年6月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知本罪,為累犯。至上開前案與另案嗣於104年9月7日,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502號定應執行之刑,仍無礙上開前案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另竊取被害人之手錶等語,然被告堅決否認有竊取告訴人之手錶,且參以被害人所提與被告之對話譯文(警卷第8頁),顯示被害人僅對被告竊取其皮帶、皮夾及現金部分,詢問被告要如何處理,未見有手錶遭竊之詢問,故被害人之手錶是否一併遭竊,已非無疑。此外,除被害人之單一指述外,尚無其他證據證明確有此事,是不能認定遭竊之物品包括手錶,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業與被害人張孝霖和解成立及賠償部分損害,損害稍有填補,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皮帶1只、皮夾1個(內含現金4000元)部分,因被告與被害人張孝霖達成和解,已賠償被害人27000元(尚餘33000元未給付),業據被害人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警卷第5頁),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