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0號
108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林若蓉
林勝勇 曾淑芬 上二人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 王博正 律師相對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林瑞成 律師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克公司)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解散,又亞克公司並無董事、監察人,僅於9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為 林鍾芳蘭 ,而林鍾芳蘭自受選任後迄今未曾召集股東會,未盡其擔任管理人之職權,並於上開裁定解散後受催告應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後,置之不理,致無法有清算人進行清算,聲請人均為公司股東,爰依法聲請准予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亞克公司因業務經營已發生顯著困難及有重大損害,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解散確定,惟亞克公司並無董事,僅有臨時管理人林鍾芳蘭,又無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章程亦無另規定清算人之選任方式,故亞克公司現無人可為清算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確定證明書、亞克公司股東名冊、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7年度抗字第2號裁定、存證信函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而聲請人均為亞克公司之股東,此有上開股東名簿可參,當就公司之財產具有利害關係,故渠等聲請為亞克公司選派清算人,與法相合。本院參酌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本院清算人中之林瑞成律師,經律師高考及格,並曾擔任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專長為公司法,自足以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本院認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至聲請人固聲請希望選任會計師擔任清算人,然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結果,無人願意擔任清算人,此有函文可佐,為免本院強制選派後而後續衍生辭任改派等情事,導致後續清算程序無法有效進行,故仍選派如上,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