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盧明常 即一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二十二萬九千六百五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德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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