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七、八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以供調查,且已坦承犯行,其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然查被告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在臺中市○○路之「大潤發」賣場行竊物品被發現報警處理後,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在臺中市○○路「頂好超商」再度行竊物品,原審酌情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尚屬允洽,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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