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四││台│3│台│2│││││號│││期月││中│3│中│中1│││││執2│││徒│8│地│偵1│地│1││同│上│3│衡5││盜│刑││檢│8│院│簡2│││││0│││││署│1│││││││3│├──┼──┼────┼─┼─────┼─┼───┼────┼─┼───┼────┼──┤│詐│有四││台││臺││││││號│││期月││中│6│中│上1│││││執7│││徒│中│地│偵9│高│4│5│同│上│65│衡2││欺│刑│旬│檢│緝8│分│訴2│││││7│││││署││院││││││5│└──┴──┴────┴─┴─────┴─┴───┴────┴─┴───┴────┴──┘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