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淑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6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1年度易字第59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傅淑女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六合彩一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簽單拾參張、一零一年二月二日簽單陸張及投注賭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所示)。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傅淑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詳,並為同案被告 蔡建賢 於警詢及偵查時陳述明確,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六合彩101年1月31日簽單13張、101年2月2日簽單6張及投注賭金新臺幣(下同)300元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其所供給之賭博場所,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又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於特定地點以接受零星下注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此外,行為人有無營利之意圖,應就其行為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為斷,則本案被告於賭客來店內下注時,被告於每注下注金額中可抽2元牟利乙情,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認屬實,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至為灼然。準此,被告意圖營利,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下注,並從中抽頭牟利等上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0年6月起,以其在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所經營之雜貨店作為據點,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牟利,未曾間斷,上揭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會通念,該等行為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堪認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再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提供賭博場所並聚集他人從事賭博財物行為,有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身體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獲利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足以使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金額。又若被告違反本院上開宣告緩刑所定命其向公庫支付金額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六合彩101年1月31日簽單13張、101年2月2日簽單6張,為被告所有供本案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投注賭金30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本案賭博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諭知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六合彩101年1月31日簽單│13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2│六合彩101年2月2日簽單│6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3│投注賭金│300元│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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