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永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邵永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89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9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288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0012288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