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吳光禾 律師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邦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
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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