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吳光禾 律師
被 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 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邦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
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
……」,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