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2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2363號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武勇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0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7年度判字第507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符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6年度裁字第10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以本院於前次裁定程序所不採之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吳明鴻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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