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