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57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4,41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