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退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59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退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