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十九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