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二份(僅提出一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