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添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說明扣案之槍枝及子彈來源,無逃亡或串證之虞,又因家中有父母,有賴被告扶養,因而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且被告就扣案之槍枝及子彈來源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情節前後不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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