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成 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