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7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湯文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