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樂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職能研究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