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日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