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並據以核發新的國民身分證予「甲○○」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使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造成風險,惟被告能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