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判決,為補提上訴理由,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97年度簡字第349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