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告 楊麗琴 被告 萬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零六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456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