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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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80號原告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7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74
0元(計算式:10,240-500=9,7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7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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