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39號上訴人鑫嘉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振傑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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