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行使求償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83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告 謝佳鈞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代位行使求償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