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64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九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