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因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96年度國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國字第31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嗣聲請人就本院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曾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該法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以96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案卷宗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其效力及於上訴程序,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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