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
2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1月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
二、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