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更一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 簡楊蘭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上訴人 劉錦隆
王濬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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