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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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464號原告 翁瑋鴻 被告 林崇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89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另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崇威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3年度訴字第593號判決犯加重詐欺等罪,於原審判決後,僅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惟被告上訴後,已具狀撤回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可稽(本院卷第419頁),此部分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而告確定,是關於原告所訴部分,既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首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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