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秩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秩抗字第12號抗告人即被移送人 王玉文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
8年度壢秩字第115號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8年9月12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45171號移送書),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王玉文不滿第三人 邱國治 檢舉其違建,於民國108年8月6日下午1時45分許在邱國治經營之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經營「運動吧體能空間」前,大聲咆哮,並阻擋會員進入「運動吧體能空間」等方式,藉端滋擾公司行號,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
0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是大聲說話要檢舉邱國治及 陳志忠 個人家之違建,與滋擾公司行號之事實有明顯差距,且抗告人並無意圖阻止該健身房會員進入,抗告人亦不知該人為健身房會員,抗告人係誤認該人為另案之潑餿水之人;另抗告人當時位置是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馬路白線上,非在同路段256號前,該健身房玻璃大門皆關閉,咆哮如螳臂擋車,至多僅能證明抗告人在本人家門前之馬路上咆哮,況該健身房營業噪音、放舞曲之聲,及馬路上汽車引擎聲,尤勝本人家門前馬路上咆哮;再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0206號不起訴處分書,與本案事實重複等語。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另言論及請願等表意自由乃憲法第11條、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在任何場所行使言論自由或請願權,既帶有表意溝通之性質,本難避免對場所原來秩序產生一定影響。而人民之自由權利雖得因為維持社會秩序之需,加以限制,惟其限制也須合於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之程度,方不致過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權利。是故,在解釋、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保護場所安寧秩序之同時,當須一併衡量人民表意自由之維護,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旨。承上理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基此,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場所安寧秩序之保護,與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間,始能取得平衡。易言之,倘行為人因特定事端在公共場所為言行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或者,其言行對場所秩序之影響已達難以維持或回復者,即認有所謂「藉端滋擾」之情事。經查:
㈠抗告人有為上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業據證人陳志忠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壢秩卷第7頁及反面),並有「運動吧體能空間」騎樓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本院
109年2月14日勘驗筆錄1份(詳如附件所示)在卷可稽(見本院壢秩卷第10頁;本院秩抗卷第81至88、91至93頁),且依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抗告人於108年8月6日下午1時32分許至1時48分許止,在「運動吧體能空間」及相鄰建築間前之馬路上,面朝「運動吧體能空間」,數次將雙手圈在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且有以手機朝「運動吧體能空間」拍攝之舉措,顯見抗告人主觀上確實有影響「運動吧體能空間」安寧秩序之故意。再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於抗告人大聲咆哮,希冀「運動吧體能空間」經營者 邱治國 出面商談之期間,有數名該體能空間之顧客自騎樓外進入店內,而衡情一般商家應不會干預客人與他人談話,然現場之該體能中心人員見抗告人欲向一名顧客攀談(未見抗告人有積極阻擋該名顧客進入店內之行為),旋即出面阻擋,益徵抗告人之上開行為,已足使該體能中心人員擔心顧客遭抗告人騷擾,從而,抗告人之上開行為客觀上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圍,已妨害「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序,而達滋擾公司行號之程度,故抗告人上開所為核屬上揭法律所欲處罰禁止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行為。
㈡至抗告人以其係要檢舉邱國治及陳志忠個人住家違建而大聲
說話,而該運動中心之營業噪音、放舞曲之聲,及馬路上汽車引擎聲,尤勝其馬路上咆哮聲,及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0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語置辯。然查,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縱始是合法訴求,亦應在可容許之合理範圍內表達,不可藉此滋擾「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序;此外依前揭勘驗筆錄,縱抗告人係於馬路上咆哮,於監視器檔案中仍可清楚聽見抗告人之言語,而證人陳志忠亦因此自該體能中心走出持手機錄影,可認抗告人音量顯逾一般「大聲說話」之程度,已干擾「運動吧體能空間」之安寧秩序及所能容認之範圍;又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係檢察官就抗告人涉犯恐嚇犯嫌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要與本案無涉,是抗告人前揭所辯,難謂有理由,自無礙於本件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成立。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定抗告人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理由雖與本院稍有歧異,經核尚無違誤;而原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2,000元,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罰鍰數額亦稱妥適,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附件】┌───────────────────────────┐│【13:32:00~13:34:04】││畫面左側處為一棟建築物之大門(下稱A門口),A門口前之││騎樓處停放有數輛機車;畫面右側有一條道路(下稱A道路)││,另A道路之路面邊線與上開騎樓間亦有停放數輛機車(此部││分之數輛機車中,最靠近畫面中間上方之紅色機車,下稱甲機││車)。││││被移送人王玉文戴著安全帽、身穿深色無袖背心及短褲,坐在││一輛機車(下稱乙機車)上,該乙機車停在甲機車旁(惟乙機││車之車頭係朝畫面右下角方向)。王玉文先略微移動乙機車,││使乙機車略靠近上開建築物一側後,以其左手持手機靠近左耳││,做出撥打電話之動作。期間王玉文並有以其右手指向其身體││前方之動作。││││王玉文(自左耳旁放下手機後,開始大聲咆哮):邱大老闆,││你的、旁邊的牆壁,也是騎樓增建,我現在我也要舉發你。邱││大老闆,你的、旁邊的牆壁,也是騎樓增建,我也要舉發你,││拍照存證(期間其有數次將雙手圈在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王玉文拿出手機,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王玉文(再將雙手圈在其嘴巴旁並大聲咆哮):要檢舉大家一││起檢舉。││││(王玉文騎乘乙機車,沿著A道路往畫面右下角方向行駛並││離開畫面。)││││【13:34:05~13:36:12】││王玉文並未出現在畫面中。││││【13:36:13~13:48:01】││王玉文騎乘乙機車自畫面中間上方處出現,並沿著A道路行駛││至甲機車旁後停下。││││王玉文(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並大聲咆哮):邱大老闆,你家溪││洲三街的牆壁……紅磚牆也是違建,聽清楚了嗎?你家溪洲三││街的紅磚牆也是違建,我今天也要比照辦理。我也要檢舉溪洲││三街的紅磚牆,我要告訴你爸爸媽媽的。(放下雙手後,復再││次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你溪洲三街的紅磚牆也是違建,知道嗎││?││││一名身穿淺色無袖背心、深色長褲之男子(下稱甲男)右手持││手機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自A門口出現在畫面中。王玉文││放下雙手後,以右手指對甲男做出「V」之手勢動作。甲男持││則續做出以手持手機錄影之動作,並走至A門口前騎樓處所停││放之一輛銀色機車(下稱丙機車)上並面向王玉文方向坐下。││││王玉文(以雙手圈在嘴巴旁並大聲咆哮):你家溪洲三街的紅││磚牆也是違建。││││(王玉文說完後隨即放下雙手,嗣王玉文再以手持手機亦對甲││男做出以手機拍攝之動作。)││││王玉文:好啦,那就不談啦哦。那我就去檢舉我……我的事了││哦,我等一下去中壢區公所檢舉了哦。││││(王玉文及甲男均持續做出以手機攝錄對方之動作。)││││王玉文:陳志忠啊,這樣搞,是不是要我去檢舉你家啊。與你││無關哦,我只是對負責人,你不要這樣搞我,不然的話,我會││去看你家哦,你家違建我也要檢舉哦。如果說,你同意我去你││家檢舉你的話哦,你就繼續錄,好不好?一句話,我不想……││我不想把你扯進來哦。如果說你硬要……這樣……這樣對……││的話,我就到你家中山路哦……。││││一名身穿藍色無袖背心、深色短褲之男子(下稱乙男)自A門││口出現在畫面中,走至甲男旁後停下並望向王玉文之方向。││││王玉文:去你家看你有沒有違建?知道嗎?我現在都有錄音哦││。陳志忠,我跟你無關哦,如果說你硬要這樣子搞我的話哦,││我就去你家,檢舉你家違建哦,有沒有聽清楚啊?你還這樣子││用攝影機對我。好,那我就這樣子囉。改天我去你家檢舉哦,││記得把你家違建都清一清。哈就這樣子哦,你檢舉我……你家││紅磚……紅磚牆也違建啊?對不對?全部打掉(王玉文發動乙││機車略微前進後復停下)好不好?鐵門都請你哦……鐵門可以││換一組……我說鐵門可以先拉掉啦哦。現在就是我告的啦。││││(兩名女子自畫面右側出現,並走進A門口離開畫面。)││(王玉文將乙機車略微退後,復前進至甲機車旁停下。)││││王玉文:要不要談談啊?要不要來談談啊?我跟你講啊,你這││樣子搞我,我們明天還是鄰居啊,對不對?哈哈哈(以其右手││指向其身體右側之建築物),就算我這整棟房子被拆掉,我還││是住這裡啊,我們還是鄰居啊,對不對?(指向其身體前方)││這個也是違建啊,有沒有看到?你那灰色牆壁你也是違建啊,││對不對?陳志忠哦,你這樣子再拍我,我就去你家,看你家有││沒有違建哦?……是有的哦,這個叫我直接去你家違建哦,好││吧,那我經過你的同意了哦,改天我去地檢署的時候順便去一││下那個……我看你家有沒有違建?把你家的地籍圖、成果圖,││我全部把它調出來,好不好?對啊,你檢舉我家花盆看到沒有││,我都不敢擺,連交通錐都不敢擺,你看到沒有?隔壁都可以││擺,我不可以擺,對不對?這樣搞來搞去,我們還是鄰居啊對││不對?你搞到把它結構牆拆掉,這棟大樓變違建,我寄的存證││信函有沒有看到啊?我家門口前面這邊啊,45度裂縫了。這邊││的牆壁已經有45度的裂縫了,我家的這個後面啊樑柱啊,被你││們那個大樓啊,壓到破裂了(期間數次有以其右手指向畫面左││側之建築物及其上方之方向)。││││乙男往畫面右側方向略微移動,另一名男子(下稱丙男)騎乘││電動機車出現在畫面右側。王玉文自乙機車處下車,往畫面右││側前進,乙男則走至王玉文前方阻擋其前進。││││王玉文:(對著丙男)欸大哥啊,大哥你好。那個我家的……││(難以辨識)……。││││乙男站在王玉文前方,其右手臂有向畫面右側方向平舉、左手││則做出叉腰之動作,嗣乙男改以雙手均做出叉腰之動作。期間││乙男與王玉文似有交談,惟難以辨識。││││王玉文低頭使用手機,丙男則自上開電動機車上下車,乙男並││有轉身對丁男朝A門口方向擺動一次右手臂之動作。││││王玉文:……(對著丙男)我認錯人了,對不起……。││││王玉文走回乙機車旁,丙男持安全帽等物走進A門口並離開畫││面,乙男則走回甲男旁後停下。││││王玉文:陳志忠,這把火我不想燒到你家去啦哦……真的要去││你家檢舉哦(王玉文坐上乙機車)……隨便啦。我跟你講,你││不需要給我擺這種架勢啊,你擺這種架勢,我們明天還是鄰居││啊,你說是不是?對不對?我現在只要你給我個道歉,我就不││檢舉你家紅……紅磚圍牆,我這個,我先跟你講一下哦……(││王玉文自乙機車上下車,右手指著其身體右側之建築物)我家││的騎樓違建哦40年了,不用拆啦,就算是拆也是緩拆啦,知道││嗎?也是排拆啦。但是你家的紅磚圍牆可不一樣哦,有沒有超││過10年,你應該很清楚吧,對不對?絕對沒有超過10年啦,就││算有也不會超過20年啦……你家紅磚圍牆,我跟你講……我溪││洲三街……我跟你講,我今天我就舉報它是違建怎麼樣?你現││在給我……除了對不起……(王玉文拿下安全帽)我就不檢舉││你家的紅磚圍牆,怎麼樣?跟我說聲對不起。不過我告訴你啊││,活動鐵門沒辦法了,我已經告了,非拆不可。哈哈,沒辦法││啊,你看我家花盆都拆掉了對不對?怎麼樣?要不要跟我說聲││道歉。說王大哥……恢復以前的講法是說,王大哥對不起我錯││了,哦小弟我錯了。我跟你講我這個不是咆哮,我這個是對談││啦。錄也沒用啊知道嗎?這樣子啊,不叫我王大哥啊,那我去││你家檢舉了哦。││││(乙男轉身走向A門口並自離開畫面。)││││王玉文:陳志忠……你這樣子的話……那我也要去你家檢舉哦││,不需要這樣子搞啊,陳志忠我跟你無冤無仇啊。不要忘記我││之前在地檢署,有幫你求過情啊。你欠我一個人情,你別忘了││啊。(王玉文戴上安全帽)我在桃園地檢署替你求情過啊,你││不要忘記了啊。如果不是因為我的求情,你可能是被起訴,我││跟你講。(王玉文坐上乙機車)做人不要做到那麼……那麼卑││鄙,我跟你講。我幫你求過情,你這樣對我哦?我再說一次,││最後一次,我在地檢署幫你求過情,你這樣對我哦?好啦好啦││,那算了。那改天去你家看看啦哦,看你家有沒有違建?││││(王玉文騎乘乙機車沿著A道路,往畫面右下角方向行駛,並││離開畫面,惟似未走遠。甲男仍有持手機往畫面右下角持續攝││錄之動作。)││││王玉文:我拍這個牆面,你在這邊拍哦。││││(乙男自A門口出現,復走至甲男旁。)││││王玉文:這面牆是違建哦……。邱國治啊,我告訴你啊,你告││我的社維法哦,我看到了啦……漂亮點,不要被告到被人家告││誣告哦。││││(乙男走至A門口並離開畫面,隨即復自A門口走出。)││(王玉文自畫面右側出現,並持手機做出拍攝之動作。)││││王玉文:不是拍那個,我拍牆壁哦,那個我沒打算檢舉。好,││就這樣子啊,掰掰。││││(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王玉文:哦對了……我要請那個 劉安琪 (音譯)……姐哦,當││大證人哦。││││(王玉文自畫面右側出現在畫面中。)││││王玉文:我已經請那個劉安琪,大……那個你上次答應我的事││情……。││││(乙男轉身自A門口離開畫面。)││王玉文:你要賠我20萬,我已經送到那個民事簡易庭去了,這││次真的要法院見。││(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隨即又自畫面右側出現在畫面││中。)││││王玉文:還有那之前的違約哦,還有那個10萬啊,在這邊哦我││要把10萬……那個把他錄影啊……那個10萬哦,總共30萬,那││個邱國治真的要賠我的。││││(甲男自丙機車上起身,走至A門口離開畫面。)││││王玉文:還有後面的鐵皮屋的那個租金,你也要給我。││(王玉文自畫面右側離開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