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7號原告 黃美麗 被告 彭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