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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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7號原告 黃美麗 被告 彭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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