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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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王誌豪

抗告人

即輔佐人 陳秀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114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誌豪、陳秀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同法第4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刑事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本院卷第19、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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