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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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王誌豪
抗告人
即輔佐人 陳秀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114年度聲字第2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誌豪、陳秀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同法第4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其刑事聲明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本院卷第19、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