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上訴人 林芳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僊傑 、 林倩伃 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19萬7,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3,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