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聲請人 黃卉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現金股利支票變更申請書、繼承人系統表、分割協議書等「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