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被告 崴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慧芳 訴訟代理人 趙宇婕 被告 紀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
陳婉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㈢、⒉第1行「如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四項」;同欄貳、三、㈢、⒉第8行至第9行「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土地上如附圖備註欄所示之招牌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紀惠美應將附表二備註欄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原判決附表二備註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附表:
┌───────┐│備註│││││├───────┤│如附圖(A)、││(B)、(E)││鐵皮造1層建物││(系爭建物)│││││││││││││├───────┤│如附圖(a)招││牌(不含266││-72地號部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