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宇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該等罪刑均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所載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28日19時25│102年10月8日15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12號│字第767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073號│103年度簡字第5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103年2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073號│103年度簡字第535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1日│103年3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19日上午某│103年1月22日中午不│││時許│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11號│字第288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34號│103年度簡字第28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5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34號│103年度簡字第2859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8日│103年6月2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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