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建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大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