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2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戶籍地與住所地不同,請說明理由。
二、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就聲請人之現有收入情形據實表示,如無財產仍應補報)。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微信中心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國稅局二年內財產歸戶資料、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應清償債權人之金額,請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有未能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各項生活必要支出部分(應分別包含膳食、衣著、租金、水、電、瓦斯、交通、醫療、保險、緊急預備金)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檢附相關收據影本。若有配偶、同居之人就家計費用為分擔,並請說明協議分擔之情形。
七、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之薪資與家用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說明薪資收入來源及家用支出情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